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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院系专业學習。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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