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4、父母结婚证;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受理、决定机关: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户政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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