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后出生的婴儿,可随父或母入户。1998年7月21日(含当天)以前出生的小孩必须随母落户。
申办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对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户口簿10元/本(一般地区家庭户)
粤价 [1996]238号
40元/本(一般地区集体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承办科室 户政科
联系方式
市区东风三路97号
咨询电话 3316200-5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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