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个人生活费、书籍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高职学费标准为理科5000元/年,文科48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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