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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与报名办法
第十四条 选拔对象:
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品学兼优、素质全面、专业意向明确、身心健康、适教乐教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
上海政法学院浙江录取分数
长春建筑学院浙江录取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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