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せ肪常U瞎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芳坝泄毓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员鞠角绱欧浠肪潮;すぷ魇凳┩骋患喽焦芾�。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鹣铝薪ㄉ柘钅炕肪潮;ど瓯ǖ羌呛突肪秤跋毂ǜ媸榈纳笈�,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ど枋┯胫魈骞こ掏鄙杓�、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鸪诹豕娑ㄋ邢钅恳酝�、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ど瓯ǖ羌呛突肪秤跋毂ǜ媸榈纳笈�;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ど枋叭薄敝贫鹊那榭鼋屑觳椴⒏涸鹂⒐ぱ槭�;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ど枋叭薄敝贫戎葱星榭龅募觳楹拖钅靠⒐ぱ槭找约跋钅拷ǔ珊蠖曰肪秤跋斓募喽郊觳�;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す芾矶游榈慕ㄉ�;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す娑ê捅曜�,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すぷ鞯牧斓�,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さ姆秸胝�、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すぷ鞯募喽焦芾砗图觳�,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ば姓鞴懿棵虐炖砘肪潮;ど瓯ǖ羌鞘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ひ�,对环境�;ど瓯ǖ羌亲鞒鲆韵麓硪饧�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ど瓯ǖ羌鞘中牡绱欧浣ㄉ柘钅浚蛘咭压褐玫形绰男谢肪潮;ど瓯ǖ羌鞘中牡绱欧渖璞�,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け曜�,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ど枋┛⒐ぱ槭涨巴瓿�。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谑盏交肪秤跋毂ǜ媸�(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ど枋叭薄敝贫取�
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ど枋┛⒐ぱ槭丈昵�,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ば姓鞴懿棵排佳槭丈昵氡ǜ�,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ず统鞘泄婊蠡ǖ墓婊拗魄�,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ど枋┙屑嗖�;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さ募嗖�。
第二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ば姓鞴懿棵藕陀泄夭棵疟ǜ�,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ば姓鞴懿棵鸥璞硌锖徒崩�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す芾砉ぷ髦杏型怀龉毕椎�;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勒展矣泄亟ㄉ柘钅炕肪潮;す芾淼墓娑ǎ鹆钇湎奁诟恼�,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婪ùσ�1万元以下的�?睿形シㄋ玫模ξシㄋ�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婪ㄔ鹆钔V股蛘呤褂谩2⒋Ψ?�。
第二十九条 承�;肪秤跋炱兰酃ぷ鞯牡ノ唬シ垂矣泄鼗肪秤跋炱兰鄣墓娑ɑ蛟谄兰酃ぷ髦信骷俚�,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勒展矣泄亟ㄉ柘钅炕肪潮;す芾淼墓娑ǘ云兰鄣ノ幻皇掌兰鄯延没蛉∠淦兰圩矢�,并处�?睢�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糯σ苑?�。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睿卟怀�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园橛械绱欧浠疃娑ǖ拿庥诠芾淼南拗�。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