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Ч┭ぷ鳎俳┐寰裎拿鹘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五�;侵概┐逯猩ナЮ投芰Α⑽抟牢蘅俊⑽奚罾丛吹睦先�、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五保户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Ч┭ぷ鳎筛骷度嗣裾裾棵胖鞴埽飨纾ㄕ颍┤嗣裾痛迕裎被峋咛甯涸稹�
第四条 享受五�;Ч┭�,须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对符合五�;跫�,本人愿意五保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五�;в伤谙纾ㄕ颍┑拇迕窦骞┭�。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保证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改善,适时对五�;岣吖┭曜�。
对贫困地区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要给予救济,对灾区的五�;�,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六条 供养五�;璧那�,原则上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由村民合理负担。收、支经费(粮)应建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敬老院。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以工作人员为主,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对分散供养的五�;�,应以村为主负责供养他们的实物和经费,按期如数兑现,由五�;ё孕邪才攀褂�。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或委托人员照料、护理,集体应给护理人员合理报酬。
五保户由亲友包养的,须经五保人同意。包养人要承担五�;涝崴璧娜糠延�,并由村民委员会作见证人,双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财产遗赠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五�;У乃接胁撇芊杀;ぃ魏蔚ノ缓透鋈瞬坏们终肌N灞H嗽辈蟹虾笥杉骞┭模洳撇楣┭ノ凰�;由亲友包养的,按《财产遗赠协议》处理。
第九条 严禁岐视、刁难、虐待五保人员和侵犯五�;У暮戏ㄈㄒ�,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型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五保人员造成非正常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对五�;Ч┭ぷ鞯牧斓己凸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要鼓励、发行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执行五保政策和法观,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每逢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组织走访、看望、慰问使五�;艿饺缁岬墓鼗澈头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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